在二手车交易中,没把非核心的信息全方位告知,那样这种情形算得上是欺诈吗?
在二手车交易中,假如企业故意隐瞒或虚构重大事实,致使买家陷入错误认知,并作出买卖决定,企业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假如企业明确告知了汽车损伤的重大事实,但没把非核心的信息全方位告知,那样这种情形算得上是欺诈吗?
北京的张女性想买一辆电动车,在看车时,恰好某国际品牌一辆原本价格90多万元的车,在作为公司行政用车一年后,折后价54万余元供应,这让张女性心动了,购买前销售明确告诉他,这辆车更换过后电机,在购买的时候呢,这个车所在的销售也说的非常了解,说这个车是有肯定的问题的,这个车呢更换过汽车尤为重要的部件,就是更换过电机,同时呢还告诉这个买家说这个汽车呢还有两处磕碰,此外没别的问题了。
买车前张女性曾多次询问销售汽车是不是发生过事故?他们都告诉他没。在完成汽车登记差不多一个月时,他儿子联系保险公司给汽车上保险,出人预料的是,保险公司竟告诉他这辆车发生过事故。
针对这次事故,车辆销售职员讲解说,汽车在一年前确实有过一次出险记录,当时这辆车发生剐蹭事故,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等部位需要做钣金和喷漆,预估修理成本4,500元,但因为损伤非常小,且未实质换件修理,所以用户没告诉车辆销售公司。由于事故非常轻微,车辆销售公司查询了将来事实上也确实没发现有此缺陷。
对于这次事故张女性耿耿于怀,觉得是车辆销售公司故意对他进行了隐瞒,由于张女性对这个车的这个事故和出险还有这个修理记录还是比较在乎的,所以在那个买车前多次询问过这个销售,然后得到的回话都是说这个车没过事故,出险、与和这个事故有关的这个修理。
张女性请求法院判决车辆销售公司退还汽车,并对自己进行三倍赔偿。
法庭上车辆销售公司再三辩称,对于这次事故他们因未查到修理记录,误以为汽车没有事故,确实不是故意对张女性进行隐瞒,他们感觉说第一这个车呢确实这个电机都已经更换,这么大的事实我都对你说买家了,大家能找着的磕碰,也都对你说买家了,剩下的这只不过一个小剐蹭,就这么点的这么一个现象来看,他也没隐瞒的一个必要性,那样这个呢也不可以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觉得,张女性购买汽车前车辆销售公司已明确将汽车更换过后,电机如此的重大事实告知了他,同时连汽车前部轻微的擦伤受损状况也告知了他,至于汽车右后轮部位,因发生事故受损的状况,当时销售确实没发现,主观上并无刻意隐瞒的意图,第二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是直接关系行车安全和性能的要紧部件,张女性在明知电机更换的状况下,依旧决定购买,是对汽车情况与大幅打折后,对性价比认同的状况下,做出的购买决定,据此法院认定车辆销售企业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但依据国内买家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向买家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水平性可以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方位,不能作不真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汽车出险状况,应属其可以查看获得的信息,公司在销售涉案汽车前未全方位查看汽车信息,未尽审慎注意之义务,侵有张女性作为买家的知情权。因此,要赔偿买家相应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决车辆销售公司赔偿张女性10万元。
车辆销售公司只须当中稍加注意,或者说在供应的时候,向保险公司查看一下,是完全可以查看到出险记录的,那样车辆销售公司当时没做这个事情,等于向买家最起码披露的信息不全方位,如此就涉及到侵有买家的知情权。
本文由胡哥,依据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3月25日的报道整理!